金华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金华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英文名称为Jinhua whole processeng engineering consulting andsupervision management association;缩写为:JECSM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在金华市注册或外地进金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行业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以“十九大”精神为引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坚持为全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事业发展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遵循“公正、独立、诚信、科学”的职业准则。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的联系,发展和繁荣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建设监理事业,提高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聚焦规范提升,加强风险防范,积极参与清廉社会组织建设。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金华市民政局。本团体接受金华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和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浙江省金华市迎宾大道128号浙江致远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号楼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为:
(一)调查研究省内外同行业的发展动态,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行业政策、规划、法规,规范行业的经营行为和竞争规则,维护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的信誉,提高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空间,保障我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参与有关行业发展、改革以及行业相关的政策理论调研,提出相关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组织行业优秀企业、优秀人员的评审、评选、表彰工作。
(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助做好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及监理行业管理工作。
(五)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不断提高队伍素质。
(六)加强信息网络工作,努力办好协会网站,收集、编辑、出版行业有关政策、法规、市场信息及行业发展的书刊及资料。
(七)加强市内外建设工程相关行业社团组织的广泛联系,开展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呼声,协助会员处理有关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活动的各类问题。
(九)承担政府业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办理的相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指其他与工程建设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
单位会员是指在金华市注册或外地进金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及监理业务的企业。
个人会员是指金华市域内参与行业管理的人员;从事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建设监理研究的专家、学者及取得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团体会员的社会团体组织必须取得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和社团登记机关的正式登记,单位会员的企业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个人会员的专家、学者必须是在建设工程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遵守职业道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 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二)经本团体秘书处讨论,交协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本团体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活动;
(三)享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支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团体提交书面函件,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无故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组织机构为:
(一) 会员代表大会
(二) 理事会
(三) 秘书处
(四) 监事
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面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在换届时召开。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理事组成。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本团体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也可召集临时理事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无特殊原因,两次不参加本协会的理事会会议或活动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进行除名或调换。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会长一人;副会长九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监事长一人,监事二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建设工程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作风正派,民主意识好。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会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常务副会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是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团体的日常工作。秘书处工作由秘书长或其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二人。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聘用和辞退;
(五)处理日常事务;
秘书长不履行职权时,由委托的副秘书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长一名,监事二名。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或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或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和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生效。通过的决议,按国家规定,在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和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组织的或者指定的审计单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加强对本团体主要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和会员的廉洁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由秘书处提出意见,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团体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于2026年4月经中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经济和新社会组织委员会批复建立中国共产党的临时组织(金建两新〔2026〕9号),开展党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团体党组织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团体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6年6月2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金华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